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西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经济,是指在西华县依法纳税,在县域外有分支机构,并经西华县有关部门认定的法人机构。范围包括:房地产、建筑安装、广告传媒、商贸物流、交通运输、保险代理、咨询、中介服务、高新技术和创业产业园区、信息物流园区、微商微企综合体等。
第二章 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实施总部经济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总部经济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部门推荐或企业申报、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核、政府审批。
第五条 申请总部经济认定的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并在西华县税务机关汇总缴纳相关税收;
(二)总部经济所属企业或分公司不少于2家,其中县域外不少于1家;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为总部经济的,以当年新增税收为核算标准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六条 总部经济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在提出总部经济认定申请后15日内给予确认,并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凡出现不再具备总部经济条件的企业,报县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批确认后予以取缔。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对西华财政或经济增长有突出贡献和较大带动作用的,在认定条件上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或公司,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下简称税收,均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
1.自认定当年起,第一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给引进单位,并命名为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和服务总部经济先进单位;第二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奖励给引进单位;第三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70%奖励给引进单位;第四、第五年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引进单位。
2.鼓励开发建设大型商业楼宇。对新建使用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改变用途、建成投入使用、入驻企业达到70%以上的,以整栋楼宇为核算单位,楼宇内的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300万元的,给予楼宇开发经营机构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优质化服务
在企业注册登记、进出口、产权保护、用地、住房、用工、融资、纳税和企业员工出入境、子女入学、入户、劳模、先进评选等方面,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为企业及其员工生活提供优质化、便捷化服务。
第八条 被认定为总部经济的企业或公司,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购买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用房购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按建房造价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以上补助,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企业退还财政补助。
第九条 个人引进的总部经济,当年按照所引进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部分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如下奖励: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50万元以下的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2%予以奖励;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5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照地方留成部分3%予以奖励;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地方留成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地方留成部分5%予以奖励;同时命名为年度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服务总部经济先进个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西华县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扶持的总部经济企业,年度享受的各类奖励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县级地方税收留成总额。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必须是经过认定、有新增税收且依法纳税的企业,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总部经济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扶持资金,并按规定追缴已享受的奖励所得。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税收认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县财政、地税、国税、工商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总部经济的奖励实行年终一次性奖励。特殊行业其奖励可按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