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权人周口市中原银行下属单位(重组前的周口常青城市信用合作社)与抵押人河南省周口市华霖橡塑总厂在于1999年向周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了位于周口市小南街15号、面积5888.7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取得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抵字(1999)第008号》。现根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和河南省周口市华霖橡塑总厂破产清算组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申请,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拟注销以上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等规定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原河南省周口市华霖橡塑总厂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川政文[2016]9号),周口市国土资源局拟依法收回原河南省周口市华霖橡塑总厂位于新街西侧、海燕鑫聚小区北侧,地号为02—08—525,实测依规划改建面积4021.3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以上两项事项如有异议请于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事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将注销该宗地设定的抵押登记,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作废,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公告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