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周政土【2005】113号文件通知,依法收回周口市建设路东段原周口市木材公司(面积为7464.62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原土地登记)。原周口市木材公司地号为(04—10—12)的土地证无法收回,现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声明作废。若对以上公告内容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无提出异议的,本局将直接注销其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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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静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