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 孙玉波)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明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通知指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两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