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对2003年5月15日发布的《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将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试行稿中,曾经明确禁止的“起草部门不得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征求意见。”改为“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正式稿中特别强调,“经会领导批准,起草部门可以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另外,正式稿中增加了部门之间的协调。正式稿新增的第十五条规定:“规章内容涉及中国证监会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规章内容涉及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业协会等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王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