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圣诞节、元旦、春节及元宵节的消防安全,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和个人应在举办前5日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举办;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和个人应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畅通;
四、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保证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擅自遮挡、圈占、停用和挪用;
五、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内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六、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不得采用聚氨酯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装修;
七、在室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燃放烟花、动用明火。
违反以上规定的,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查处,并立即责令场所停止举办,对场所和个人处罚款和拘留。欢迎群众对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394—8380829)。
特此通告
周口市公安消防支队
200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