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因贪图小利,刘某在出售防盗门时混淆品牌忽悠顾客张某。日前,扶沟县法院依法判决刘某赔偿张某购买防盗门的6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今年4月17日,张某在刘某经营的防盗门商店订购两扇防盗门。后刘某将两扇“金城”牌防盗门运往张某家中安装。运到后,张某发现该防盗门是“金城”门而非“金双城”门。这时,刘某称:“金城”就是“金双城”。张某信以为真,便让刘某安装防盗门,并结清所有款项共计6500元。5月19日,张某往某门业公司打电话咨询时发现,“金城”门并非“金双城”门。这时,张某方知上当,要求刘某赔偿损失1.3万元。
扶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应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线索提供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