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新闻视点
 
 
 
2008年12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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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有据 见义而为
中国海军师出有名

  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即将远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海军出征索马里执行此次护航任务有何法律依据,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如何依法行使权利?解放军报特邀海军军事法院院长李星光进行分析解读。

  ◆享有三项主要权利

  海军出征索马里舰艇编队为中国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船舶实施护航,必须以联合国安理会的四项授权决议为依据,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并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7条的规定,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权。《公约》还规定,“通过包括停船和下锚在内,但以通过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遇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为限。”所谓“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除无害通过权外,军舰还有一项特有的权利——豁免权。这是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对其财产或行为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军舰是其所属国主权的象征,所以,不论其在公海上或在另一国管辖水域中,都享有豁免权。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等一切国内法管辖和执行的豁免;具体执行管辖的豁免,如登临、检查等项的豁免;行政管辖的豁免等。

  根据《公约》规定,军舰还享有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军舰或军用飞机在公海上登临享有完全豁免权以外的船舶的权利。《公约》第110条规定,登临的船舶应具有如下嫌疑: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贩毒行为;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利剑出鞘有法可依

  为了维护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安全稳定,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第1816、1838、1846、1851号四项决议,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在12个月内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制止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也呼吁各国进入其领海打击海盗。 

  12月17日,索马里过渡议会议长谢赫阿丹·马多贝表示,欢迎中国政府向索马里附近海域派遣军舰参加护航活动,“作为索马里人民的朋友和海盗事件的受害者”,中国应当在打击索马里海盗的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中国签署和批准的1982年《公约》及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因此,中国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公约》规定打击索马里海盗。

  ◆既行使权利也履行义务

  中国海军舰艇编队此次出征执行护航任务,既区别于平时一般的远航训练、伴随护航,也区别于战时军事行动。不仅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军队的规章制度妥善处置护航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还必须遵守特定海域的法律制度,尊重国际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国际法规定的各项义务。 

  

  由于此次护航时间长、任务重、背景特殊、海域特别,整个过程涉法因素非常多,要求我军官兵严格依法护航,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在护航过程中,我舰艇编队将严格遵守国际法有关规定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妥善处置海盗嫌疑船只对我船舶的袭扰,保证护航目标的安全。对意图伤害护航船只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海盗,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我军舰可以使用包括武力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但是,在使用武力打击海盗时,应遵循国际法所规定的打击适度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尽量以最小的代价制止海盗行为。同时,还必须注意保护海洋环境,尤其是对油轮等容易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实施护航时,应注意避免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可燃烧性物品泄漏。 (据《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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