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银行把一笔巨款存进储户账户后又划走,产生的利息就有近200万元。银行称操作失误,把活期存款当定期,多付了利息;储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则说这笔钱是银行原本就答应按定期付息。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28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将客户林某委托其提存的1.25亿元存进银行,并开立了一个活期存款账户。这本来是一笔活期存款,但是存了1年零11天之后,变成了定期。2007年5月8日,公证处将该笔款项转入其在银行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又于次日转回到活期存款账户。就在同一天,银行向公证处支付1年定期利息及超期11天的活期利息,一共是284万元。按定期还是按活期计算,利息相差将近200万元。
公证处说,银行曾答应他们,可以按1年期定期存款计算利息。但银行说,这1亿多元是活期存款,按定期计算利息,是银行失误,因此在2007年11月29日从公证处账户中扣回了多支付的利息199余万元。公证处则认为银行无权未经自己同意就从账户扣划了近200万元,在多次向银行催讨没能拿回定期利息后起诉银行。
经审理,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庭审焦点
近200万元利息究竟该归谁
公证处称,其在存款当日就存款利息问题向银行进行了询问,银行确认这笔存款可以按1年期定期存款计算利息。作为该银行账户的开立人,对于该账户内的资金享有占有和支配的权利,而银行作为商业银行,无权对其存款账户内的款项采取扣划等措施,银行行为侵犯了其权益。
银行称,公证处开立的账户是活期存款,不是定期存款。2007年5月8日前,这笔款项均存于活期账户上,并未办理定期存款。5月8日,公证处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并将款项转入定期存款账户,存款期限为1年。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起息日打成2006年4月28日,导致计息错误,将活期当做定期,误将定期利息打入原告账户。第二天公证处就将该笔款项存入活期账户,因此,该笔款项应以活期存款计息。再者,公证处起诉主体不适格,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提存物产生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不属于公证处。因此,银行因操作失误而多支付给该公证处的利息,属于不当得利。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公证处多收的存款不受法律保护,银行有权追回。
主审法官认为,该公证处的提存款一直存在活期账户上,而且存款的性质决定要随时应对当事人提取,因此,这笔提存款应是活期存款,而非定期存款。虽然公证处曾将该笔款转入定期账户,但其又在次日将款项转回,根据我国相应法律规定,该笔存款仍按活期存款支付利息而非定期。
法官认为,提存是指因债权人受领迟延或者债权人不明难以给付,债务人将提存物提交提存机构,从而消灭债务的法律行为。《提存公证规则》第2条规定,提存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银行因操作失误多支付给公证处的利息,显然不是公证处合法取得的财产,因此,银行有权要求其返还该笔利息。虽然其采取直接扣划原告账户存款的方式不当,但并不因此侵犯公证处的财产权。
(郑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