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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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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长
最高可判死刑

  本报综合消息 12月31日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将受审。按照《刑法》第144条田文华等人涉及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该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如果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处死刑。(东方)

  田文华(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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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案件
六被告受审
原董事长
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