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被告张某在原告王某到期未还款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王某的抵押房屋卖掉。近日,太康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张某擅自处分抵押房屋的行为无效。
1998年,原告王某因做生意以7间门面房作抵押向被告张某借款6万元,借期1年,并给被告张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如到期不还款,抵押房屋归张某所有。1999年11月,原告王某做生意亏本外出打工,临走前还被告张某1万元。2000年6月,被告张某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未经原告王某同意,擅自将原告王某的抵押房屋6间及其土地使用权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王某某。2008年3月,原告王某返乡找被告张某还款时,得知被告张某已将其房屋卖掉,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线索提供 胡晓瑜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