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一个镇土地所长,任职期间竟受贿30多万元。2008年12月31日,滁州市琅琊区法院一审宣判乡镇“土地爷”周云龙受贿案,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周云龙于1997年5月26日被任命为天长市天长村镇建设土地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土地所)副所长,2002年3月4日被任命为所长。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家单位及个人所送钱财共计3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周云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坦白认罪,积极退清赃款,悔罪态度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卫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