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租用他人轿车,竟是为了质押套取现金。1月8日,顾永强等4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8年9月9日,顾永强经人介绍在台州市以每月7000元的租金向何某租借了一辆别克轿车(价值10万余元)。几天后,顾永强将该车以3万元当给他人,并将所得钱款用于还债。之后,顾永强又纠集李某等3人,或单独或结伙在台州市椒江区等地向一些汽车租赁公司和个人租借轿车,并随即把车质押给他人套取现金,用于支付租车费用、借款利息及消费等。截至2008年12月2日,顾永强已累计租借汽车20多辆质押未还,而其以车质押“借”得的款项也已高达80余万元。 (胡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