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缓刑的职工
企业有无缴费义务
问:一职工1996年被判刑缓期3年,1999年缓刑满期到厂上班。缓刑期间一直呆在家里。企业是1995年实行全员合同制的,当时没给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他的个人账户应该从什么时候建立?1996年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要补缴?
答:缓刑并没有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他完全可以继续在本单位工作。按《企业职工奖惩办法》规定,连续旷工15天就应除名。既然1996年没有给他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3年的缓刑期间,他没有向企业提供劳动,不应享受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