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扶沟县庞某和赵某通过“倒表调数”方式为张某经营的歌舞厅窃电5060度后,各得赃款200元。近日,扶沟县法院判决庞某和赵某各有期徒刑7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7年7月,庞某、赵某和张某预谋为张某经营的歌舞厅窃电。同年7月12日,赵某指使其儿子赵某某(另案处理)与庞某一起来到张某的歌舞厅。张某提供上月的用电度数后,赵某某和庞某采用“倒表调数”的手段为张某窃电2540度。同年8月10日,庞某和赵某再次用同样手段伙同张某窃电2520度。得手后,庞某、赵某各得赃款200元。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窃电所得赃款。2007年9月7日,赵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邹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