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月11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对庆安县公安局4刑警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朱松岩、朱春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从犯崔海龙和范志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4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人民警察的4名被告人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范志国,在2000年5月侦办一起刑事案件中,在对被害人李福祥审讯时,为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对李福祥违法使用戒具,使其长时间限制体位站立继续体罚。由于4被告人对李福祥长时间体罚,诱发李福祥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应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鉴于4被告人无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对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案发后,4被告人曾先后3次订立攻守同盟,且4被告人均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应认定4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庆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朱松岩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朱春东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被告人崔海龙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范志国有期徒刑3年。
4名被告人在审判长宣读判决结果后,均当庭表示上诉。
4名被告人的身份如下:朱松岩,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朱春东,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崔海龙,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范志国,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