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沙颍时评·综合新闻
 
 
 
2009年2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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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考虑按家庭征收

  □黄栀梓 

  

  权威部门有关人士近日表示,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案,改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目前的改革方向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作为一个总体对待,进行综合征收。(2月24日《上海证券报》)

  笔者注意到,权威人士所称的“综合所得税制”中并未提到“按家庭征收”。笔者认为:个税改革除了要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作为一个总体对待,还应该考虑不同家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再进行综合征收。这样才能使我国个税制度设计更趋完善、更加公平合理、也更加人性化,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存在两种问题:一方面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税负不公。有些人“上有老,下有小”,家庭负担很重,但只要他的收入超过了免征扣除额,就必须与“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人缴纳同样多的个人所得税。

  而在个税制度较为完善的欧美国家,则较好的考虑了家庭负担的因素。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扣除额随着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家庭将得到税收优惠;在英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方式,夫妻可以自愿选择按个人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已婚者的配偶没有工作,很多人都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交个人所得税;在日本,家庭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有很大不同。

  我国个税改革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除考虑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的总额进行综合征税外,还应考虑其家庭收支情况,综合确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额。

  无论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从遵循国际惯例考虑,我国个税改革都应该把家庭负担轻重纳入个税衡量标准中。尽管这样会使改革的规模和难度加大,但它是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进步的一项改革,也符合老百姓利益,有利于社会公平。有关部门应该迎难而上,克难奋进,积极稳妥、全面彻底地推进这项改革,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彰显公平、惠及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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