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为追讨工程余款竟伙同代理人一起伪造证据,导致法院一审错判。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对何夕良、周起弘分别以妨害作证罪和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批准逮捕。
2001年1月19日,何夕良与四川省高县承德建筑公司签订了分包工程合同,初步核定工程标的为96万余元。2001年3月3日,何夕良将其中围堰筑岛工程转包给万成华承建。工程结束后,高县承德建筑公司以未按图纸施工、造成重大损失为由,全部工程只给付何夕良39万元的工程成本价,导致何夕良欠万成华工程款18.2万元。此后,何夕良起诉追讨余款未果。
2006年,何夕良和代理人周起弘策划了由债权人万成华等21人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提起诉讼,状告何夕良拖欠万成华工资,并要求高县承德建筑公司、中铁十六局五处四公司等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周、何二人指使万成华收集21份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冒充原告农民工,还伪造证据材料,将对万成华的欠款虚增成44.34万元,并捏造利息及违约金32万余元,造成一审中铁十六局五处四公司承担垫付责任76万余元。 (陈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