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斩脚、脸上刺字
有关强盗罪案件的最早记载是在秦朝。《秦简·法律答问》载:“群盗赦为庶人,将盗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趾为城旦。”斩左脚、在脸上刺字涂墨并服筑城苦役等是秦朝处罚强盗犯的方法。
汉朝:分裂身体致死
汉律规定,犯了群盗罪和强盗罪的人都将被判以“磔刑”。“磔刑”是死刑中的一种,即分裂身体致死。
唐朝:未得手也坐牢
唐律规定:若犯强盗罪,没抢到财物,也得服两年徒刑;对抢到钱物的,看是否伤人或杀人:没有伤人、杀人的,按赃物价值大小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绞刑;伤到他人的,处以绞刑,有杀人情节的处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斩刑。
宋朝:犯强盗罪者妻子儿女也被发配千里之外
宋朝不仅对强盗犯处以重刑,对包庇强盗者的处罚也不轻,重者可能被处斩,家中其他成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被发配到偏远地区等。犯强盗罪者本人,受到的处罚就更重,本人处斩,没收家产,妻子儿女均被发配到千里或500里外。
明朝:白天黑夜抢劫罪有区别
明朝对强盗罪的量刑重于唐律。对没抢到钱的,也要处流刑;对抢到钱的,规定一律处以斩刑。但明朝有一项新规定,即对光天化日之下,赤手空拳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另外进行单独定罪,叫做“白昼抢夺”罪。“白昼抢夺”罪在强盗罪中,其处罚算是轻的,比如服100杖刑和3年徒刑。若抢得了财物,且超过了3年徒刑所能惩治的范围,则比照盗窃罪加重二等。若有伤人情节,会被处以斩刑。但在白天强抢了他人财物的人,脸上同时还要刺上“抢夺”二字,让其永世都有了污点。
(摘自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