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的增加数额,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基数×90%,二级伤残为基数×85%,三级伤残为基数×80%,四级伤残为基数×75%,五级伤残为基数×70%,六级伤残为基数×60%。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为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基数×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基数×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基数×30%。
□晚报记者 郭坤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要求,我市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此次调整继续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5%;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我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54%)÷12×50%。
据了解,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月底前增加的待遇将足额发放到位。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伤残津贴的调整。
另据了解,2007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759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