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09年8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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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与同伴玩耍时受伤,家长如何索赔?

  鹿邑县高集乡郭先生:我女儿今年6岁,一个月前,她与几个小伙伴在村头玩耍时,被一名5岁的男孩用小刀划伤了面部,伤口有5厘米长。我带女儿到医院缝了针,但伤口长好后,留下了明显的疤痕。医生说如修补疤痕需要6000元钱。我找小男孩家长,他却拒绝拿钱。我该如何向他索赔?

  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林律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侵权人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根据过错相抵原则,侵权人可以减轻民事责任。因此,侵权人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对郭先生的孩子承担赔偿责任。

  郭先生可依法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的家长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继续治疗费和整容费等费用。郭先生在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时,如果存在一定过失,应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比例。同时,在诉讼中可以对孩子的继续治疗费和整容费申请司法鉴定,并根据情况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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