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政要闻
 
 
 
2009年10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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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抓贼 莫让“见义勇为”变成“见钱勇为”

  □蔺洪柏

  

  据《东南快报》报道,福州市鼓楼区大街小巷近日都挂起“有奖抓贼”的宣传横幅:“群众抓贼,一个一千”。虽然有奖抓贼的办法在有的地方已经不是新鲜事情,但如此“明码标价”的宣传,却是开了先河。“有奖抓贼”是否提倡了见义勇为的精神?引起网上网下广泛议论。

  “有奖抓贼”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补充形式未尝不可。然而,一旦作为治安治理的突出手段,甚至滋生出“职业抓贼人”的时候(当地有人就说:“一个一千,辞职抓贼去!”),我们就应该查查原因,必要的话,可以考虑对负责治安的官员进行问责了。重庆司法、公安部门官员涉足黑社会,便是明显例证,以黑治黑,越治越黑。

  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维护平安、见义勇为,是每一个公民应具备的素质和应尽责任。现实生活中,不管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还是主动为警方提供违法犯罪线索,都是公民义务。大力提倡这种精神,也是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如果把钱作为“诱饵”,放在首位,理念就完全变了。见义勇为是正义力量的践行,是对邪恶进行的自觉打击。“有奖抓贼”好像把“见义勇为”功利化了,成为“见钱勇为”或“见钱眼开”,与“义”字相去甚远。

  对“有奖抓贼”持异议态度的人还认为,警察维护社会治安责无旁贷。民众通过纳税养活专业人员,不应当再用纳税人的钱让公民来承担维护社会治安的使命。“有奖抓贼”一旦被当做行之有效的措施,会不会造成公安机关责任的旁落?

  社会治安需要全社会参与。多少年的实践证明,把平安仅仅系于公安机关,是不现实的,需要有警民联手共防犯罪的社会大环境,依托公民责任和公民精神。金钱刺激只能是短期行为,有可能治标,却不可能治本。用金钱开路刺激公民责任的做法,戕害了公民精神的养成。从这个角度来说,与其推出有奖抓贼,不如完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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