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民生
 
 
 
2009年10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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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你问

  网络购物受损,

  可否要求网站赔偿?

  鹿邑县谷阳办事处杨先生:7月中旬,我在一家购物网站上相中了一款名牌手机,与卖家约定付款后一星期到货,我将2700元货款打入卖家指定的账户后却一直未收到手机。请问,我能否要求购物网站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鹿邑县人民法院法官李森: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网站是互动式服务的提供者,处于居间地位,与买卖双方各自成立居间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网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但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网站提供的信息是真的。所以因卖家违约给你造成的损失,你应当向卖家追究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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