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09年10月22日 星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记者帮你问

 

  出庭作证被扣工资不合理

  市民董先生: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我在下班途中,于街头目击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后听说有一人被打致死,法院在开庭时通知我出庭作证。于是我向公司经理请假,结果经理不同意,他以“被告人若发现你作证,出狱后可能会报复你,更主要的是上班时间请假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为由拒绝。后来法院出面做工作,经理勉强同意。结果还是扣了我两天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扶沟县人民法院法官邹鹏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在法院出庭当证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因此,董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应将它视为正常的生产劳动而支付工资。

  晚报记者 金月全 整理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专题、专栏等信息资料,均为中华龙都网版权所有,未经中华龙都网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0-2006 Www . zhld .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第01版:要闻
   第02版:时政要闻
   第03版:时评/综合
   第04版:周口/社会
   第05版:周口/民生
   第06版:周口/便民
   第07版:今日关注
   第08版:国内新闻
   第09版:国际看点
   第10版:体育新闻
   第11版:文娱新闻
   第12版:读书
   第13版:好吃好喝
   第14版:医疗保健
   第15版:地产/家居
   第16版:广 告
天气预报
太清路施工 车辆请绕行
持警官证汇款银行“不买账”
中秋已过半月
剩余月饼咋办
提醒:购买赃物同样违法
天气渐冷 冬天将至
记者帮你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