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作证被扣工资不合理
市民董先生: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我在下班途中,于街头目击了一起打架斗殴事件,后听说有一人被打致死,法院在开庭时通知我出庭作证。于是我向公司经理请假,结果经理不同意,他以“被告人若发现你作证,出狱后可能会报复你,更主要的是上班时间请假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为由拒绝。后来法院出面做工作,经理勉强同意。结果还是扣了我两天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扶沟县人民法院法官邹鹏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另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在法院出庭当证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因此,董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用人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应将它视为正常的生产劳动而支付工资。
晚报记者 金月全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