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太康县的张某使用自动柜员机时,发现了一张他人遗忘的银行卡,面对“天上掉下的馅饼”,他心生贪念,将卡内的7600元钱取走。近日,太康县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9年6月13日17时许,太康县的张某到太康县农业支行城郊营业所的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柜员机内有张银行卡并能继续取款,张某在查询此卡余额后,发现卡内有余额,于是就借机将此卡内的7600元钱取走。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根据有关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据此认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线索提供 胡晓瑜 李清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