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社会
 
 
 
2009年11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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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返还失主
老汉接受酬金
法律允许有偿感谢

  □晚报记者 王晨

  

  本报讯 昨日17时许,在周口市区七一路办事处门口,匆匆赶到的杜先生从两位老汉手中高兴地取回装有2600元现金、身份证、银联卡等失物的钱包后,拿出200元钱以作酬谢,两位老汉一番推辞之后,坦然接受。

  当日14时许,年逾花甲的七一路办事处看门的陈师傅和路旁修车的张师傅聊天时,看到路上躺着一个黑色钱包,他们打开钱包后发现里面有身份证、银联卡及一叠百元大钞,共2600元。按照钱包内纸片上的电话号码拨打过去,见未找到失主,他们便拿着银联卡一起来到周口工商银行东城支行寻求帮助。当两位老汉来到银行时,那里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得知情况后,工作人员黄静热心地帮他们调出了卡主的信息,并最终联系上了失主杜先生。

  很快,杜先生赶到办事处门口,从两位老汉手中高兴地取回自己的钱包。而两位老汉一番婉拒之后,也分别接受了杜先生的100元酬金。

  针对两位老汉接受失主酬金一事,记者咨询了众望律师事务所的姜耀升律师。他表示,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费用的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如有争议或是认为报酬较少,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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