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周口/民生
 
 
 
2010年1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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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劳动局监察大队:讨薪不要错过规定时限

  □晚报记者 马治卫 文/图

  

  本报讯 “有了这些钱,我就可以回家过年了!”昨日,在商水县劳动局,四川籍农民工秦叶兰数着自己的血汗钱,喜悦之情溢于言表。随着春节的临近,农民工讨薪难又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为避免务工风险,农民工也要掌握最基本的维权常识。”商水县劳动监察人员提醒农民工,要注意保留务工证据,讨薪时不要超过规定时限。

  秦叶兰是四川广安人,2008年10月,她在家乡一个包工头的带领下,来到商水县某建筑工地打工。务工期间,包工头每月只发给她200元的生活费,剩下的工资一直拖欠到现在。因为没有领到工钱,秦叶兰一直不敢回家。由于保留有各种证据,在商水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帮助下,她和工友们终于领到了自己的血汗钱(如图)。

  该县劳动局监察大队负责人赵玲介绍,目前,农民进城打工,有许多是通过相互介绍找工做。由于劳务市场供求比例失调,农民工找工难,有时不免出现“饥不择食”的情况,加上农民工多数文化偏低,又是从农村纯朴、诚信的环境中出来的,认为老板不会克扣他们的血汗钱,所以许多人并没有用工合同、工资单等足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些老板正是利用农民工的善良而故意不给他们留下任何“把柄”,恶意欠薪,造成不少农民工讨薪难。

  赵玲提醒,为减少务工风险,农民工起码要掌握两点维权常识:一是要在平时的打工过程中注意保留有关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因为农民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时,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农民工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二是要注意维护权益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或投诉可能不会被受理,致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比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维护自己利益的,应当在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予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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