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周口/社会
 
 
 
2010年5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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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取口供
四名民警获刑罚

  □晚报记者 金月全

  

  本报讯 传讯犯罪嫌疑人时,我市某县4名民警采取刑讯逼供手段逼取口供,致使犯罪嫌疑人死亡。5月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刑讯逼供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认定陈某和王某2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3年;认定韩某和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悉,陈某、韩某、王某、郑某均为我市某县公安民警。2005年5月18日, 该县公安局在侦查城关镇牛庄村村民程某被害一案时,认为程某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其传讯并监视居住。程某某于次日供述了杀害程某的犯罪过程。5月23日晚12时许, 陈某、韩某、王某、郑某4名民警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对程某某进行吊、打,让其交待程某的手机及程某某作案时所穿衣服、鞋子的去向。后陈某、韩某两名民警相继离开,安排王某、郑某、黄某看管。24日凌晨4时, 郑某看到坐在地上的程某某突然倒地,呼吸急促,脸色苍白,即对其进行心脏按摩,并让王某去叫陈某和韩某。陈某、韩某赶到后,立即将其送往该县人民医院。后经医生确认, 程某某死亡。当天,陈某、韩某、王某、郑某和黄某一起到该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经鉴定,程某某系在患有心脏肥大伴心脏瓣膜纤维化增生的基础上,由于全身多发软组织挫伤诱发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陈某、韩某、王某、郑某为逼取口供,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罪的罪名,经查, 4名民警对程某某进行吊、打的行为,目的是逼其交待涉嫌犯罪的证据,当发现被害人昏迷倒地后,积极进行心脏按摩并送医院抢救,其主观上不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不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不能成立。陈某、韩某、王某、郑某系司法工作人员, 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逼取口供,导致他人死亡,应依法予以严惩,但鉴于4名民警刑讯逼供的行为是导致程某某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的诱发因素这一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陈某、韩某在犯罪过程中,具有领导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王某、郑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另外,韩某检举揭发他人故意杀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应属重大立功表现,其投案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 应当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可以适用缓刑。王某投案自首又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应当减轻处罚。 郑某的自首行为对本案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起了关键作用,又系从犯, 认罪态度较好, 有悔罪表现, 可以适用缓刑。

  线索提供 孙志华 邹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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