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会被立案追诉。
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追诉标准(二)》在沿用2001年和2008年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对4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
2001年以来,刑法修正案先后新增了11个经济犯罪的罪名。其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等5个新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已经在2008年的规定中和新的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追诉标准(二)》予以沿用。
透支
1万元
“恶意透支”解读
两次催收后 超过3月仍不归还
这里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