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太康青年郑某因为他人一句难听话,冲动之下大打出手,造成被害人李某轻伤的严重后果。因积极赔偿李某,近日,太康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
2010年2月4日下午,郑某开车路过太康县常岗村时,因为车开得较快,引起路边站着的几位村民的不满,由于有人张嘴骂了一句,郑某便下车与他们厮打起来,后郑某打电话叫来十几人帮忙。仗着人多势众,郑某从车上掂了一把砍刀,一下子砍在受害人李某的头部。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伤情属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 陈海港 王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