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5月19日,国家旅游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第32号文件,公布了《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并宣布该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全国首个《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其明确规定了旅游投诉的有效期将由现在的60天延长至90天。投诉有效期时间从游客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而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
另外,按照《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相关旅游质监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拿出证据。投诉处理机构应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对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写明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对于该新法规,一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旅游投诉从此有了比较明确的反应时限和投诉流程,将令投诉处理过程变得更透明,更有利于游客掌握调解进度、稳定情绪,推动事情的尽快解决。
(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