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10年5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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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应享受工伤待遇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应享受工伤待遇

  鹿邑县任集乡樊女士:我丈夫生前在深圳某企业打工。去年12月28日夜10时许,他在值班时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不到20小时)。我找丈夫生前所在单位要求赔偿,可他单位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说我丈夫不是在其单位死亡,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请问,该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鹿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田振兴:你丈夫虽未与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与其单位之间事实上已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两种形式:(1)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应签订而未签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也包括口头的劳动关系。因此,你丈夫和用工单位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符合上述劳动关系的第二种形式,即事实劳动关系。另外,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你丈夫在晚上值班时突发疾病,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且经抢救无效不到20小时死亡。因此,应属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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