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政新闻
 
 
 
2010年6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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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城镇职工生育
保险待遇下月提高
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大幅调整

  □晚报记者 郭坤

  

  本报讯  “从7月1日起,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将进行调整。”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结合市直实际情况,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周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所进行的这次调整,将提高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从而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

  “按照《周口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我们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政府已经批准了这次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下个月开始实施。

  据了解,这次政策调整扩大了市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参保女职工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也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标准为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的50%(需要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生育后6个月内需继续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审核标准按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这次政策调整不仅扩大了参保待遇享受范围,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还进行了大幅提高。按照规定,生育医疗费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此次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调整之后,围产期保健费用由原来的100元增加至200元;顺产由500元增加至800元;剖宫产由1700元增加至2200元;引产由500元增加至800元;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输精管结扎、输卵管结扎都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500元,上环和取环都由30元提高到60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还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这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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