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10年6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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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保证合同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扶沟县居民刘先生:2007年2月,我朋友想向银行贷款5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我为其签订了一份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到期后,我朋友仅偿还5000元,剩余4.5万元至今未还,现银行起诉我和我朋友,要求我们共同偿剩余欠款及利息。请问:我只是签了份保证合同,就一定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

  扶沟县法院法官邹鹏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1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据此,你应当对你朋友下欠的4.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晚报记者 金月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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