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2010年7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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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周口市区、项城市从550元/月上调至700元/月■其他县从450元/月上调至600元/月■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加付50%至100%赔偿金

  □晚报记者 郭坤

  

  本报讯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天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周口市区、项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550元上调至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5元上调至7.9元;鹿邑、西华、扶沟、沈丘、郸城、商水、太康、淮阳8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450元上调至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5元上调至6.8元。这是2007年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的又一次上调。

  据了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将各省辖市的县(市、区)划分为3个行政区域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行政区域如郑州市区、洛阳市区等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9元;二类行政区域如开封市区、漯河市区等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7.9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是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6.8元。我市市区、项城市属于二类行政区域,其他8县属于三类行政区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强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之后,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按照《通知》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调整后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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