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时政要闻
 
 
 
2010年7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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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放宽
见义勇为者可直接申请

  □晚报记者   王晨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全市重新修订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其中可申请法律援助的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由低于200元提高至低于400元。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除按照《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对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之外,我市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因受家庭暴力、虐待、一起请求维护合法权益;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农村、外来人员中,城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的(原标准为200元);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原标准为50元)的均可申请法律援助,市民可拨打司法援助中心电话12348详细咨询。

  对于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的;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未成年人起诉其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效益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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