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卫真办事处董先生:去年10月,我在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开发商的手续齐全。我们的购买时,开发商没有给我们办理产权证。但售房合同上明确写着:售房之日起180天内给我们办理产权证。但直到我们入住,开发商也没有给我们办理产权证。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鹿邑县人民法院法官田振兴:根据法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像你所说,合同约定180天内办理产权证,但开发商却一直未办理,开发商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因此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此,你们业主应尽快找开发商协商,如开发商不能给你们办理产权证,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进行赔付。
晚报记者 侯国防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