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工作场所对女下属进行性骚扰,可视为违反劳动纪律,根据情形可解除其劳动合同。7月12日,成都市中级法院审委会将成都市金堂县法院审结的一个此类案件确定为示范性案例对外发布。
成都市中院认为,员工在工作场所对上司、下属或同事等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均可将其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并可视严重程度、后果,作出上述处理。今后对类似案件,辖区法院应参照执行。
多次性骚扰女下属 公司解雇他
金堂法院庭审查明,1995年6月起,兄某在一家单位的外地公司工作。2007年1月,他又到该单位成都公司工作,并于当年4月1日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任维修主管。
在工作期间,兄某多次采用语言挑逗,通过网络发送黄色照片以及趁对方不注意触摸臀部等方式,对同一办公室的一名女员工进行性骚扰。
兄某供职的公司经调查确认上述行为后,多次找他谈话、教育,但兄某拒不接受,拒不认错。当年8月,该公司将其解雇。
兄某称,公司是以莫须有的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他将公司起诉到金堂法院,请法院依法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
公司方辩称,兄某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多次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
公司虽多次教育、帮助,但他坚持不承认错误,如此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该公司员工奖惩规定,故解聘决定合法正确。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兄某的诉讼请求。(成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