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评/综合
 
 
 
2010年8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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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劳动者热死“拷问”监管体制

  □王敏 李美文/漫画

  

  近期天气持续高温,济南等地多名户外劳动者中暑乃至热死,引发人们追问:在高温下工作的户外劳动者,谁来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

  中暑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的一种,中暑乃至热死属于小概率事件,这种“白伤”通常也没有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红伤”那么触目惊心。但高温劳动保护和每个劳动者息息相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各级政府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对高温下的劳动者保护,法制建设的滞后极为明显。1960年三部门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年过半百仍然“暂行”。尽管一些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关通知或工作方案,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但效果并不理想,中暑事件仍不时上演。比法律滞后更令人担忧的,是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的混乱,以及“多龙治水无人管事”的局面。

  职业病防治最早由原劳动部和卫生部管理。1998年机构改革后,由卫生部负责。2003年主要工作由卫生部移交安监总局。拿中暑来说,现场监管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涉及防暑降温措施等是否有效、防暑设备、药品等是否发放等;工伤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国家标准。由于没有综合管理体制,缺乏技术支撑,部门的职责分工很多停留在文件上,许多地方反映基层监管处于“真空”或“盲区”,搞不清楚究竟该由哪个部门监管,劳动者更无从维权。

  职业病防治亟待理顺监管体制,落实责任目标。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将职业病防治纳入政府领导任期考核目标,将职业病危害治理和防治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责任人,督导有关部门严格执法监督。

  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内容上有相似性,都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部门要像重视安全生产那样重视职业病防治,重视高温下的劳动者权益。当前,对于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红伤”,对决策者的相关政绩实施“一票否决制”,起到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和减少死亡人数的作用。职业病防治也需要同等程度的重视,严格责任追究,才能避免惨剧接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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