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高洪驰
本报讯 “工商局对我这样的处罚,我心服口服。”近日,西华县栾某因销售少量的仿冒饮料受到县工商部门处罚。栾某想不到的是,工商部门给他下的处罚决定书上显示处罚金额只有300元。这是今年西华县工商局对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后,依据栾某违法情节做出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据西华县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按照往年处罚惯例和处罚依据,栾某销售假冒商品无论多少,处罚金额都将在3000元以上。在以往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着处罚过重、同案不同罚、只罚款不纠章等现象,致使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差甚远。为避免这种现象出现,2010年,西华县工商局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在全局开展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要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其违法行为认定为轻微、一般、严重或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在对违法当事人下发的《告知书》、《调查终结报告》等法律文书上,均要有违法等级提示,力求做到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实事、性质等相当。
截至目前,西华县工商局共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318件,全部按照自由裁量权处罚,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错案。
线索提供 陶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