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时评/综合
 
 
 
2010年10月2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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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袭警罪”前先搞清谁在袭警

  □刚桥

  

  10月24日《重庆晚报》报道,据重庆警方公布的数字:今年1-9月,重庆警方已经查处各类侵害民警合法权益、阻碍民警正当执法的案件165起。9月30日,在武隆县仙女山镇组织暴力妨害民警执行公务的亿万富翁余海波等,也在警方严惩之列。

  早在2003年,就有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袭警犯罪的处罚条款。七年来,围绕是否应专门设立“袭警罪”的争议至今仍未停歇。

  回顾这场旷日持久且悬而未决的争议,我们可以看到,正反双方似乎很少有针尖对麦芒的直接交锋。正方的理由:一是基于警察权的特殊性应予特殊处理;二是单设袭警罪有许多国外立法渊源可兹借鉴;三是袭警事件日益增多,不严惩不足以应对。

  反方的理由主要也有三条:一是现行刑法已有“妨害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应付“袭警”并非无法可依,再增“袭警罪”纯属多此一举;二是与袭警事件频发相对应的,是警察滥用职权伤害老百姓的违法案件也在发生,是否要设立“袭民罪”?三是遏制袭警事件频发态势不在入罪,而在警方模范守法、文明执法。

  我认为,是否应设立“袭警罪”,固然可以在法理上和立法技术上展开讨论。但弄清谁在袭警,甚至再扩展开去,弄清谁在干扰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在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确实会遇到一些个体公民妨碍执法、侵害警察权益的现象。不过,当下更常见、更严重的袭警往往发生在群体性事件中。以10月13日发生在广西苍梧的拆迁纠纷为例,有张触目惊心的现场图片在网上广为传播。画面中,一名警察被打得血流满面倒在警车旁,这的确令人不安。但为类似的“袭警案”追根溯源,还在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滥用警力,使当地本就紧张的官民关系,激化为警民冲突——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表现出来的都是“冲突”,而不是单纯的“袭警”。这些冲突的根源在地方,而不是刑法中有无“袭警罪”。

  也因此,是否应设立“袭警罪”其实并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从立法目的上看,多数公众都会同意应严惩“袭警”行为。是通过提高“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还是通过新增“袭警罪”来实现这一目标,对于民众来讲,意义并不大。

  民众更为担心的,其实是“选择性立法”。妨害警察执法的主体,最常见的并不在民间,而在地方党政领导动辄就越权把警察推到纠纷第一线。保障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与防范警察违法侵犯民权应同时进行。倡议设立“袭警罪”的一众专家们,可否研究过如何以刑法来应对“权力袭警”问题吗?

  最近中央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有些警民冲突就属于这个范畴。如何化解这些矛盾,就需要地方官员应该“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设立“袭警罪”与这个目标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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