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汽车周刊
 
 
 
2010年10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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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
车船税与燃油税
不存在重复征收

  本报综合消息 10月25日,新车船税征收草案公布后,立即引来网友热议。财政部税政司相关负责人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网络热议:新车船税会不会促使大家不买车? 

  回应:通过车船税的改革和立法,完善车船税的个税依据,调整它的税负结构和优惠政策,可以进一步鼓励节能的汽车、低排放、小排量的汽车,也有利于汽车产业的改革和调整。

  网络热议:既然车船税是一个财产税,就应该按照车船的价格去征税,如果利用一个排气量,感觉和财产税不是很相似。 

  回应:车船税从理论上讲确实应该将车辆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但是评估量太大。在无法做到的情况下,经过分析,发现排气量和价值的相关系数达到0.97。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大排量的车肯定是价值高,小排量的车肯定价值低,为了方便征管,才选择按照排气量,而不是按照价值来征税,这样既能够体现它的财产税性质,也能够体现节能减排、鼓励小排量车消费的要求。同时,从国外情况看,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基本上也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征税依据。比如日本,是按照10档的排气量征税,韩国是按照6档的排气量征税。 

  网络热议:如果使用汽车的话,肯定是要负担燃油税的,现在又出现车船税,是否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回应:可以肯定回答,是不存在重复征税的。因为两个税种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车船税是财产税,燃油税是使用税,两者一个是在持有环节,拥有了车子、拥有了财产就应该缴费;另外一个是在使用环节,即多使用多缴税,少使用少缴税。这两个税种的功能和作用是不能够混淆的,两者各司其职,各自发挥自己税种的调节作用。从国外情况看,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合理引导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很多国家从汽车的生产、购买、使用以及持有各环节都设计出多个税种,很少有国家是单一税种,很多国家都是征收不同的环节税。我国也是一样的,在汽车整个的环节过程中,也设置了多个税种。 

  网络热议:新的车船税是不是属于梯度加税? 

  回应:如果这次车船税要是给它定义为梯度加税的话,这个说法不够准确,也不全面。新车船税法草案对有些车,比如甩挂车等是减了税的,而对货车、船舶方面征税幅度没动。同时,对58%的汽车征税也是没有动的。动的主要是中等排量和大排量的车,而这方面也有的是多动,有的是少动。总的来讲,这次车船税的改革是有加有减,不能统一理解为是梯度加税。所谓梯度加税,是环环都在加税,而实际上我们是做一个加减的政策。(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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