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朱保彰
本报讯 自从5年前做过剖腹产手术,沈丘育龄妇女王某一直感到腹部不适,直到今年王某发现排尿时有异物,她才住院治疗。没想到,医生竟从她的膀胱内取出了一块医用纱布。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处剖腹产手术医生张某承担王某的各项费用共计29334元。
2005年9月9日,沈丘育龄妇女王某足月临产,入住张某开办的私人诊所。当日下午,张某为王某进行了剖腹产手术,4日后王某出院。此后的5年里,王某经常出现腹痛、头晕、排尿不畅等症状。今年5月12日,王某在排尿时意外发现有异物露出,遂入住沈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月15日,王某转至周口市中心医院诊治,经医生检查,发现其膀胱内有异物。后来,医生从王某的膀胱内,取出了一小块医用纱布。手术时,沈丘县公证处派员现场监督,并开具了公证书。公证书证明该块纱布是从王某体内取出的。5月31日,王某康复出院后与张某交涉协商赔偿未果,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王某在张某开办的私人诊所做剖腹产手术腹内留有纱布,遂要求赔偿。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张某所开办私人诊所的住院病历、周口中心医院住院病历及沈丘县公证处公证书等证据。张某辩称,王某体内的纱布与其治疗没有关系,但其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并协商选择了相关鉴定机构后,拒不支付相关鉴定费用,致使无法作出司法鉴定,应视为对自己举证权利的放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对王某体内留存纱布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29334元。
线索提供 刘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