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侯国防
本报讯 因发财心切,鹿邑男子周某购买480万元假币后将其中的36万元假币出售给熟人王某,王某转手出售假币时被民警成功抓获。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周某是鹿邑县农民。几年前他在广州打工时结识了一位自称能搞到假币的男子(姓名不详)。2008年9月的一天,苦于挣钱无门的周某抱着“大发一把”的想法,拨通了广州男子的手机。几天后,广州男子与周某在郸城见了面,按照事先约定,周某以200元人民币购买1万元假币的价格购买了480万元假币。周某当时只付给广州男子现金1万元,承诺剩余的钱等他卖掉假币后再支付。拿到假币后,周某将假币存放在其岳母家中,伺机出售。
2009年3月22日,在鹿邑县城一旅社内,周某以260元人民币购买1万元假币的价格,将其中的36万元假币出售给熟人王某,王某先行付给周某现金4000元,并许诺把假币卖出后再支付剩余的钱。第二天上午,在一辆鹿邑开往安徽省亳州市的客车上,携带有36万元假币的王某被掌握线索的民警当场抓获。当天下午,民警顺藤摸瓜将周某抓捕归案,并从其岳母家搜出假币44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王某出售、购买假币,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因二人没有达到犯罪的最终目的,没有给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线索提供 李森 田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