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旅游周刊
 
 
 
2010年11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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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购物”将得到团费20%的赔款
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各方意见

  本报综合消息 今后,游客在旅游途中,被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的,每次将得到全部旅游费用的20%违约金。这个消息是记者近日从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公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中得知的。该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强迫购物要赔违约金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新标准,旅行社及导游(领队)擅自缩短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应退还遗漏旅游景点的门票及旅途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无门票景点旅行社应向游客支付旅游费总额5%的违约金;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或缩短游览时间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每次按全部旅游费用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擅自转团须按比例赔付

  该《意见稿》第六条明确写道: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团、拼团的,游客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全额退回游客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游客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

  在指定购物点买到假货将获赔

  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游客的全部损失。

  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游客购物款。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游客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游客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游客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游客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游客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赔偿金。

  游客的经济利益将得到保障

  针对旅行社以游客的年龄、职业等为由,擅自增加出游费用、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游客未能乘坐预订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但如果是游客本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游客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意见征求稿的征求时间是2010年11月10日至11月17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和来函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邮编:10074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到:zj@cnta.gov.cn谈谈自己的看法。

  (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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