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10年1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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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伤人,商家是否承担责任

  沈丘居民张冬梅女士:今年“十一”期间,我在沈丘某超市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同时以“买一赠一”形式获赠电饭煲一个。前几天,我用电饭煲蒸米时,电饭煲发生爆炸,将我的右手烫伤。事发后,我向超市索赔未果。请问,该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沈丘县法律服务中心冯建文律师:如果是电饭煲因质量问题发生爆炸事故导致张女士受伤,商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商家的“买一赠一”活动中,对于赠品,商家与消费者形成的不是单纯的赠与合同关系,消费者只有在完成了商家规定的购买行为后,才可能获得赠品。因此,这个赠品属于商品买卖关系的附属,是有条件的。只要是商家销售的商品,无论是收费的销售,还是以赠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销售,商家均应承担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因问题赠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女士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也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维权。

  晚报记者  朱保彰  整理

  商业定额发票丢失怎么补救

  川汇区居民王先生:最近,我在川汇区开了一个小商店,按照规定办了税务登记证,并购买了3本商业定额发票,面额分别是20元、100元、200元。由于不慎,我将20元面额的那本商业定额发票丢失了。请问,我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补救? 

  周口市国税局12366服务咨询热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果丢失、被盗发票,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办理刊登遗失声明,公告声明作废。

  晚报记者 李瑞才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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