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国内/社会
 
 
 
2010年12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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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通报南京“7·28”丙烯爆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7名事故责任人
被移送司法机关

  据新华社电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2月7日通报了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18名事故责任人被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其中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0年7月28日上午,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爆燃点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调查认为,由于个体拆除施工队擅自组织开挖地下管道、现场盲目指挥并野蛮操作挖掘机挖穿地下管道,导致丙烯大量泄漏,迅速扩散后遇点火源引发爆燃,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栖霞区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实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过程,且在拆除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野蛮施工未加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对18名事故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其中,7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分别是个体拆除施工队负责人邵殿军,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非法承接人之一董来荣,无证挖掘机驾驶员方强锋,栖霞区人大副主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王江河,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主任施靖,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广源,栖霞区拆迁办拆迁科科长王有道。另外11名事故责任人中,给予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党内警告处分;栖霞区区长梁建才、区迈皋桥街道副主任吴德双、区迈皋桥街道经济科副科长盛青行政记大过处分;栖霞区分管城建副区长周华山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区住建局副局长刘家常和区安监局副局长闵建平行政记过处分;塑料四厂副厂长王侃免去副厂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塑胶公司副总经理吴义和生产运行部副部长崔磊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南京烷基苯厂副厂长张树陆行政警告处分。同时责成南京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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