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周口/便民
 
 
 
2010年12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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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维修,不该收费

  

  沈丘居民张先生:一周前,我发现家里的某品牌彩电出现故障,电视屏幕出现了黑屏现象。该品牌维修站维修人员经过一番检查后,认定是彩电的高屏头损坏了,需要维修。几天后,维修人员再次上门将损坏的部件予以更换,并向我收取了290元的维修费。但随后,我发现电视机保修卡上规定的保修期为3年,自己的电视才使用了1年,而高屏头属于保修的几大件之一。为什么保修期内维修还要交维修费?于是我要求退还维修费,但被维修站拒绝。后我到县消协进行投。

  沈丘县消协了解情况后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家电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经营者按“三包”期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维修站收取我290元维修费与法律相抵触,应该予以退还。经调解,维修站退还了我290元维修费。

  晚报记者 朱保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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