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张洪涛
本报讯 太康农民王某在当地一家信用社内办理业务时,顺手拿走了李某的手机。接到报案后,太康警方调取了信用社的摄像资料,很快便将王某捉拿归案。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在太康县某信用社办理业务时,瞄上了同在该信用社办理业务的李某,并趁机将李某的红色诺基亚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00元。接到报案后,太康警方通过调取信用社的摄像资料,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次日,警方将王某捉拿归案。在证据面前,王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将手机退还给了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线索提供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