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国内/社会
 
 
 
2011年1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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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犯罪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轻伤,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1年有期徒刑
“强奸”男性致人伤
首追刑责

  

  本报综合消息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时许,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法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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